四川近日出台《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提出从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社会专业人才和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择优遴选一批聘为省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符合企业需要的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根据意见,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将先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开。对专职外部董事要求:
一是身份“专职”。专职外部董事受委派到出资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每名专职外部董事服务2-3户企业,不得在其他出资企业和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二是能力“专业”。专职外部董事应在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专职外部董事岗位职能职责认识深刻,对现代公司治理要求把握准确。
三是履职“专管”。专职外部董事作为出资人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派、聘任、发放薪酬,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与任职企业无聘用关系,不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薪酬。
四是职责“专用”。专职外部董事是一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遴选、培养和管理的专门队伍,主要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董事会中优化决策和监督制衡的作用,不承担任职企业其他岗位职责。
同时,意见还对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遴选方式、管理方式和薪酬待遇进行了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