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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告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工银养老 2040
基金主代码 0076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9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等。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9 月 19 日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 3 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
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持有不
满 3 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 2040 年 12 月 31 日,即对应份额的持有人可自
2041 年 1 月 1 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 2041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工
银瑞信安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赎回;
对于转型之日前(不含当日)已确认申购成功的每份份额,自转型之日后的开放日内可以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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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年的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目标退休
日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的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Y≥1 年 0%
注:Y 为持有期,1 个月指 30 天,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一个月以 30 天计,1 年以 365 天计)。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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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等。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3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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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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