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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54.74 0.0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357.1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0.6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98,483,337.18 93.37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1,699,449 343,169,736.57 9.71 
    2 601225 陕西煤业 15,849,302 335,688,216.36 9.50 
    3 600188 兖矿能源 8,333,516 329,007,211.68 9.31 
    4 600519 贵州茅台 143,616 293,694,720.00 8.31 
    5 000933 神火股份 21,146,000 276,589,680.00 7.83 
    6 601088 中国神华 7,499,471 249,732,384.30 7.07 
    7 600546 山煤国际 12,714,347 247,421,192.62 7.00 
    8 600809 山西汾酒 658,130 213,760,624.00 6.05 
    9 000596 古井贡酒 755,985 188,739,215.10 5.34 
    10 600309 万华化学 1,762,036 170,899,871.64 4.8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701,208.99 0.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701,208.99 0.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5 牧原转债 37,078 4,783,055.91 0.14 
    2 113053 隆22转债 18,830 2,597,741.40 0.07 
    3 127046 百润转债 19,377 2,320,411.68 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5,107.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96,002.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745,674.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896,784.9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5 牧原转债 4,783,055.91 0.14 
    2 127046 百润转债 2,320,411.68 0.0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5.50% 1.65% -6.51% 0.34% -18.99% 1.3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0.40% 1.43% 9.64% 0.31% 70.76% 1.1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9.29% 1.62% 7.93% 0.36% 81.36% 1.2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79% 1.63% 0.12% 0.29% -2.91% 1.3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7.30% 1.59% 10.76% 0.33% 136.54% 1.2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1)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但因基金托管人故
    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
    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这些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
    建仓时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
    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三)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
    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
    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
    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
    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票期权前,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确认一致,
    方可进行投资。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6)、(14)、
    (15)、(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
    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
    合理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
    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2-04-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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