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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4,601,499.23 12.07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357.1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9,497,002.89 13.2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93,971,751.97 89.4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值 占基金资产净比例(%) 
    1 300015 爱尔眼科 8,172,060 365,863,126.20 9.93 
    2 603259 药明康德 2,450,766 254,855,156.34 6.92 
    3 000999 华润三九 4,932,240 221,950,800.00 6.03 
    4 600085 同仁堂 3,972,370 210,058,925.60 5.70 
    5 300573 兴齐眼药 1,360,099 208,530,378.68 5.66 
    6 688050 爱博医疗 796,601 178,597,944.20 4.85 
    7 301122 采纳股份 1,781,707 130,099,447.49 3.53 
    8 000516 国际医学 11,417,600 123,424,256.00 3.35 
    9 300760 迈瑞医疗 370,200 115,946,640.00 3.15 
    10 300026 红日药业 13,976,900 107,622,130.00 2.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582,781.54 0.4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582,781.54 0.4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净 占基金资产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 65,651 7,930,011.27 0.22 
    2 123098 一品转债 22,927 2,988,592.24 0.08 
    3 113605 大参转债 25,520 2,842,198.06 0.08 
    4 123064 万孚转债 6,722 821,979.97 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7,996.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256,455.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04,452.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 7,930,011.27 0.22 
    2 123098 一品转债 2,988,592.24 0.08 
    3 113605 大参转债 2,842,198.06 0.08 
    4 123064 万孚转债 821,979.97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公 流通受限部分的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1122 采纳股份 21,181.37 0.00 新股流通受限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医疗保健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4.26% 2.97% 46.25% 2.14% -11.99% 0.8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4.69% 1.80% -11.13% 1.39% -13.56% 0.4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7.45% 0.85% 2.00% 0.63% 25.45% 0.2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4.40% 1.63% -20.90% 1.35% 6.50% 0.2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8.30% 1.37% 29.70% 1.14% 28.60% 0.2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4.21% 1.78% 40.85% 1.35% 33.36% 0.4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83% 1.95% -4.13% 1.29% 0.30% 0.66%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文健,管理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5年3月13日;王
    勇,管理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6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开始前
    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八)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九、基金的转换”中的“(五)基金转换费率”、“(六)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方式”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
    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
    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
    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当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非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金。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
    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
    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
    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
    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
    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
    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
    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
    化。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
    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
    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
    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
    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
    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
    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
    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
    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
    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
    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首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4-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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