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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197.20 0.02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581.79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209.60 0.01 
    S 综合 11,507.20 0.01 
     合计 3,056,011.13 1.8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229 上海银行 8,200 53,710.00 0.03 
    2 600256 广汇能源 3,800 40,052.00 0.02 
    3 688116 天奈科技 200 33,896.00 0.02 
    4 601138 工业富联 3,300 32,472.00 0.02 
    5 601006 大秦铁路 4,900 32,291.0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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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01838 成都银行 1,800 29,844.00 0.02 
    7 600795 国电电力 7,400 28,934.00 0.02 
    8 600885 宏发股份 672 28,123.20 0.02 
    9 600486 扬农化工 200 26,656.00 0.02 
    10 600015 华夏银行 5,100 26,571.00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14,590.27 0.8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14,590.27 0.8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6 22国债01 13,000 1,314,590.27 0.8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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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南方上证38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4,282,469.73 93.45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
    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
    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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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2.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067.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4,537.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05.00 
    9 合计 282,7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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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上证38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9.20-2011.12.31 -17.88% 1.08% -17.57% 1.51% -0.31% -0.43% 
    2012.1.1-2012.12.31 -1.33% 1.37% -0.95% 1.37% -0.38% 0.00% 
    2013.1.1-2013.12.31 13.32% 1.27% 13.25% 1.28% 0.07% -0.01% 
    2014.1.1-2014.12.31 41.10% 1.11% 42.63% 1.13% -1.53% -0.02% 
    2015.1.1-2015.12.31 33.24% 2.93% 36.49% 2.86% -3.25% 0.07% 
    2016.1.1-2016.12.31 -15.30% 1.76% -16.45% 1.77% 1.15% -0.01% 
    2017.1.1-2017.12.31 4.20% 0.83% 0.59% 0.83% 3.61% 0.00% 
    2018.1.1-2018.12.31 -28.03% 1.40% -29.39% 1.43% 1.36% -0.03% 
    2019.1.1-2019.12.31 29.34% 1.25% 23.62% 1.27% 5.72% -0.02% 
    2020.1.1-2020.12.31 24.58% 1.37% 19.78% 1.37% 4.80% 0.00% 
    2021.1.1-2021.12.31 22.85% 0.94% 15.59% 0.91% 7.26% 0.03% 
    2022.1.1- -8.16% 1.51% -8.96% 1.51% 0.80% 0.00%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6.3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99.33% 1.52% 66.47% 1.52% 32.86% 0.00% 
    南方上证38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7.15-2019.12.31 8.55% 0.82% 5.47% 0.84% 3.08% -0.02% 
    2020.1.1-2020.12.31 24.10% 1.37% 19.78% 1.37% 4.32% 0.00% 
    2021.1.1-2021.12.31 22.37% 0.94% 15.59% 0.91% 6.78% 0.03% 
    2022.1.1-2022.6.30 -8.35% 1.51% -8.96% 1.51% 0.61%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1.08% 1.19% 32.95% 1.18% 18.13%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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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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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380ETF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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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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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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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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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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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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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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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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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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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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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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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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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
    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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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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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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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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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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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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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380ETF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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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赎回目标ETF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ETF获取流
    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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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他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380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380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380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380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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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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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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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过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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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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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
    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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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发售和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所产生的权利;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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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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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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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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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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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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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
    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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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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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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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380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下同))、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38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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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可
    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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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5)、(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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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过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后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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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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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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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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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下同))、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38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
    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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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5)、(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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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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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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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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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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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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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
    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
    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
    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并绑定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或取消定制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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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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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2-08-17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2-07-15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3-05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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